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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行执字第0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吕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行执字第00031-3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周家仓,主任。被执行人:吕某,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舒行非审字第00079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成琪审 判 员  张志国代理审判员  赵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