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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丁惠平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惠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3262号罪犯丁惠平,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小学毕业,住浙江省义乌市,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1)金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惠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惠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1)浙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惠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丁惠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丁惠平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惠平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