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树明与杨赛美分家析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明,杨赛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明,男,1991年1月生,回族。被执行人杨赛美,女,1962年6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树明与被执行人杨赛美分家析产及赡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3)腾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赛美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树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树明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已受偿5000元,未受偿15000元。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1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光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