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欧定培与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定培,刘月华,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1、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定培,男,汉族,1958年1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仁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月华,女,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仁寿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欧成龙,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江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尚定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葳,系该公司法务。上诉人欧定培、刘月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阳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9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欧定培、刘月华在二审阶段提交了社保清单证实其缴交社保费情况。升阳升公司认可社保清单的真实性,升阳升公司称,根据欧定培的社保证明显示,欧定培主张升阳升公司目前每月扣取其23元,该23元的组成为医疗保险个人应承担的4元,在证据中已有体现。同时,根据深圳市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开始,个人应当承担个人工资1%的费用作为失业保险,额度为16元,另外3元为公司公费所要求的一个员工互助基金的募捐款,工会文件在另案中已提交。刘月华在升阳升公司处工作期间,只为其购买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在2014年10月份,刘月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就升阳升公司未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向南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投诉,经调解,被上诉人已支付相关款项,就此争议达成和解。刘月华每月扣款,根据证据显示,也是包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4元,失业保险个人承担的15元或16元,互助基金募捐款3元/月。另查明,欧定培、刘月华在二审提供了多份书面证言,但证人均未到庭作证,升阳升公司对以上书面证言均不予认可。再查,升阳升公司提交了桃源街道长源、塘朗村清扫保洁合同书(复印件),欧定培、刘月华对桃源街道长源、塘朗村清扫保洁合同书(复印件)予以认可。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欧定培、刘月华与升阳升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欧定培、刘月华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关于欧定培、刘月华要求升阳升公司支付未交付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欧定培、刘月华该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欧定培、刘月华要求升阳升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升阳升公司提供的欧定培、刘月华签字确认的工资签收表上的加班时间项目和加班工资项目均未显示欧定培、刘月华存在加班情况,原审据此认定欧定培、刘月华不存在加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欧定培、刘月华要求升阳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差额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对深劳人仲案(2014)2626-2628号仲裁裁决确认的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3月10日实际解除,双方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的原因予以确认。原审据此酌情认定本案系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并无不当,判决升阳升公司支付欧定培、刘月华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欧定培、刘月华上述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欧定培、刘月华要求升阳升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审核算的欧定培、刘月华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欧定培、刘月华要求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社保费系从欧定培、刘月华基本工资中扣减,欧定培、刘月华在二审阶段所称升阳升公司扣减社保费的问题实际是基本工资的争议问题,欧定培、刘月华在劳动仲裁及原审均未就基本工资提出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欧定培、刘月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上诉人欧定培、刘月华各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