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与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石红阳,主任。委托代理人罗丹,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毅,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边海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在未预交诉讼费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红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夏 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