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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665号原告何某,住涿州市。被告经某某,住辽宁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柳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