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665号原告何某,住涿州市。被告经某某,住辽宁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柳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