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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瑞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杜丽娟、倪修斌、杜红娟、宣城市东方旅行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瑞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杜丽娟,倪修斌,杜红娟,宣城市东方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37-2号原告:宣城市瑞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49XXXX-3。法定代表人:XX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亮,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丽娟,女,汉族。被告:倪修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龚明余,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红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龚明余,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东方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组织机构代码0608XXXX-4。法定代表人:杜丽娟。本院于2014年5月15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3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利害关系人杨某某对该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后,原告宣城市瑞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宣城市宣州区某某市场70室的房屋一套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倪修斌所有的坐落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某市场70室的房屋(房产权证字号为宣州字第0006XX**号、建筑面积为62.93平方米)一套的查封。审 判 长  骆玉生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