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溆浦硅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冷水江市宏柳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溆浦硅业化工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宏柳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312号原告溆浦硅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溆浦县谭家乡贺家冲一组。法定代表人:舒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某,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水江市宏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冷水江市同兴乡两塘村。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某,男,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岩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溆浦硅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冷水江市宏柳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溆浦硅业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溆浦硅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宏柳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冷水江市宏柳玻璃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墨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