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焕芝与万松鹤、万凤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芝,万松鹤,万凤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张焕芝,女,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县。委托代理人马美娜,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松鹤,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县。被告万凤群,男,1960年9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张志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芝诉被告万松鹤、万凤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焕芝负担。审判长 刘改桥审判员 郭立营审判员 张瑞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贾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