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192号原告:柳某某,女,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