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高新执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绵阳禾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顾勤借款合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绵阳禾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顾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执字第340-1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号。法定代表人:雷霆,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绵阳禾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涪关大道西三段278号。法定代表人:徐林,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顾勤,男,出生于1978年1月27日,汉族,身份证住址绵阳市涪城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绵阳禾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顾勤借款合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绵阳禾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抵押担保人顾勤有一处抵押的房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以每平方米2000.00元的价格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每次拍卖不成可以按15%进行降价拍卖,经本院技术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3次拍卖,均流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认为目前房地产市场低迷,不同意继续进行变卖或抵债,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台县公证处(2014)台证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审 判 员 李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邓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