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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蒋荣德与阳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荣德,阳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蒋荣德。被执行人阳辉明。本院在执行蒋荣德申请执行阳辉明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辉明己全部交付案件执行款,本案现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事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