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蒋荣德与阳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荣德,阳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蒋荣德。被执行人阳辉明。本院在执行蒋荣德申请执行阳辉明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辉明己全部交付案件执行款,本案现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事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