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耿某某、耿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耿某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赵某某,女,1954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耿某某,男,1978年8月10日,汉族,公司职员。申请人:耿某,男,1981年3月2日,汉族,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某某、耿某某、耿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某某、耿某某、耿某因继承权发生纠纷于2015年4月27经长丰县朱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耿某甲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16000元存款由赵某某一人继承,耿某某、耿某两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耿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16000元归赵某某继承所有;二、本协议自以上各方当事人签字之后即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