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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新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蔡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新民初字第68号原告蔡某甲,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被告蔡某乙,男,现年50岁。被告蔡某丙,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蔡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蔡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