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新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蔡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新民初字第68号原告蔡某甲,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被告蔡某乙,男,现年50岁。被告蔡某丙,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蔡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蔡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