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大伟与朱金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伟,朱金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刘大伟。被告朱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伟诉被告朱金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大伟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刘大伟已预交),由刘大伟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