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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大伟与朱金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伟,朱金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刘大伟。被告朱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伟诉被告朱金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大伟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刘大伟已预交),由刘大伟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