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史如辉与许家文、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如辉,许家文,吴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299号原告:史如辉,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许家文,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吴磊,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如辉诉被告许家文、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如辉于2015年4月23日以“被告已将拖欠的物业费交齐”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如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如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如辉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鲍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