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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多民蔡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富与李晓禹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李晓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多民蔡初字第11号原告王富,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晓禹,男,37岁,民族不详。原告王富诉被告李晓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王富提供的被告李晓禹身份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海军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闫广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 尹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