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里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刑初字第7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5元,未执行标的为5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勇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魏秀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