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梁菊香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菊香,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梁菊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滨峰,系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梁菊香诉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菊香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菊香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党 晨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樊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