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洪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百秋,李洪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百秋。被执行人李洪津。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百秋、郭志康、李忠武、李洪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八日审结。该案(2013)栖商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账户为:90×××52的存款2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少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