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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洪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百秋,李洪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百秋。被执行人李洪津。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百秋、郭志康、李忠武、李洪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八日审结。该案(2013)栖商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账户为:90×××52的存款2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少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