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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桂学与王运政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070-1号被罚款人王运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桂学与被执行人王运政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运政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运政罚款3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