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茶波与冉茂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84号原告茶某,女,彝族。被告冉某某,男,汉族。原告茶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坚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茶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某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名为冉XX。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一般,自从原告生育儿子后,被告经常出外玩麻将,不履行抚养义务和家庭义务。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和打架,导致原告被被告打伤。后被告未告知原告就外出不归,也不与原告联系。从而导致���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儿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儿子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冉某某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与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尚有十四万余元的债务未还清。故就算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也应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茶某与被告冉某某经介绍相识,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冉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期间,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茶某后以被告冉某某脾气暴躁,无履行家庭责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其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冉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茶某与被告冉某某自由相识确立同居关系,后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感情较好,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应认定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茶某本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理由是认为被告殴打原告,无履行家庭责任及爱好赌博,但其在庭审中只是口头陈述与被告冉某某夫妻感情破裂理由,并未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据,故原告茶某要求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的理由和证据均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希望原、被告双方今后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包容,珍惜双方建立的夫妻感情,多为子女健康成长着想,相信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茶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坚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 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