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薛建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廉郭靖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廉郭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薛建琴,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负责人:景继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廉郭靖,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廉郭靖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琴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建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建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建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凯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