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娟与郑洪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娟,郑洪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673号原告杜娟,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郑洪强,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娟与被告郑洪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娟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杜娟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祝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