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91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承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