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牛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牛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牛某某,女。法定代理人程某,女。被告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牛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