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牛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牛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牛某某,女。法定代理人程某,女。被告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牛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