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与张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张军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60-1号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江山新村二路1幢4-301室。法定代表人:周剑,系董事长。被告:张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晓红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刘昌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