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健与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徐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372-2号原告:王健。被告:徐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5年5月6日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 判 长 吕 伟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