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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健与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徐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372-2号原告:王健。被告:徐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5年5月6日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 判 长  吕 伟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