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QQ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QQ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牟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QQ,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QQ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刘QQ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刘QQ从河南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一辆豫A886**号北京现代牌悦动型号轿车。同年7月6日,刘QQ为骗取钱财,谎称该车是其女朋友的,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郭小建,骗取现金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QQ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郭小建的陈述,证人马杰芳、张辉的证言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基本信息、借条、车辆合作经营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QQ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刘QQ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被告人刘QQ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QQ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宇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留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