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刑侯小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刑侯小,男性,1946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法定代表人郝车明,村委主任。刑侯小申请执行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娄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刑侯小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民委员会已支付全部执行款项,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娄烦县人民法院的(2014)娄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