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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与郭明、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郭明,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被执行人郭明。被执行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与郭明、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2149号公证书及(2014)西莲证经字第1358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明、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9537.3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明、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明、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1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