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业礼诉李叙勤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业礼,李叙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22号原告:杨业礼,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叙勤,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业礼诉被告李叙勤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业礼撤回对被告李叙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杨业礼负担。审 判 长 吴安清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汪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