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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业礼诉李叙勤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业礼,李叙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22号原告:杨业礼,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叙勤,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业礼诉被告李叙勤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业礼撤回对被告李叙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杨业礼负担。审 判 长  吴安清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汪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