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都江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方桥与北京龙建集团公司、四川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桥,北京龙建集团公司,四川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方桥,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北京龙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许世臣,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双楠村*组。法定代表人郑忆,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桥诉被告北京龙建集团公司、四川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方桥负担。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林 昊人民陪审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梦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