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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童小梅与库尔勒思亲殡葬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小梅,库尔勒思亲殡葬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126号申请人童小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库尔勒思亲殡葬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童小梅申请执行库尔勒思亲殡葬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3)库劳人仲字第219号仲裁裁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513872元(1、丧葬补助金6个月×3762元=22572元;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24565元=49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公司法人黄光于2012年12月28日被关进库尔勒市看守所,公司股东黄蜂蜂在黄光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资产(库尔勒市塔指东路消防队对面门面房一套、两辆汽车、六组冷冻柜)均予以转移,本院通过银行、车辆、房产信息查询后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库劳人仲字第21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童小梅对被执行人库尔勒思亲殡葬用品有限公司享有513872元的债权,当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 徐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