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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曲作春与于声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作春,于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328号申请执行人曲作春,农民。被执行人于声武,农民。本院在执行曲作春与于声武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大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隋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