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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春侠与李爱萍、黄孝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75号原告:王春侠,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爱萍,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黄孝合,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侠诉被告李爱萍、黄孝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爱萍位于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小区B4栋0111号的商用房一处及B21栋0103号住宅一处、B21栋9110号车库一处,并提供边光明位于萧县卫生局院407室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151164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爱萍位于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小区B4栋0111号的商用房一处及B21栋0103号住宅一处、B21栋9110号车库一处。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过户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边光明位于萧县卫生局院407室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151164号)。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过户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