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0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高某,男,汉族,1990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 琦附: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