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朴永俊诉被告金美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永俊,金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63号原告:朴永俊,男,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被告:金美花,女,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永俊诉被告金美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朴永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2540元),由原告朴永俊负担。审 判 长 刘风春审 判 员 李雪英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金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