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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朴永俊诉被告金美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永俊,金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63号原告:朴永俊,男,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被告:金美花,女,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永俊诉被告金美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朴永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2540元),由原告朴永俊负担。审 判 长  刘风春审 判 员  李雪英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金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