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执字第97-1号执行裁定书刘让位与张先举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让位,张先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刘让位,男,193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白溪镇向阳居委会*组。被执行人张先举,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白溪镇塘冲村*组。申请执行人刘让位与被执行人张先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经本院审结,本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先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采取积极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为避免案件久执不结,拟对本次执行作程序终结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伍智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