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村村委会会计。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杨陵区常乐西路中段杨凌某某国际商场一层全部及二层房号2-09至2-37、2-70、2-73、2-74、2-79号、2-80共计4800.7平方米的房屋,价值约人民币2880.42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杨陵区常乐西路中段杨凌某某国际商场一层全部及二层2-29号、2-78号商品房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杨陵区常乐路西段建材市场西区北排1号、2号、3号、4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3号、15号、22号;杨陵区常乐路西段建材批发市场西区北排5号、22号;杨陵建材批发市场西区西排3号的商品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人民陪审员 兰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