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振伟与张慕荣、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马振伟,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王市。委托代理人周锋,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慕荣,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张秋萍,女,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伟诉被告张慕荣、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振伟负担。审 判 长 朱 萍代理审判员 范 明 昆人民陪审员 王 丽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夏雨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