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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郑某与邓某、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邓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法执字第0096-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谷城证字第778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邓某、刘某夫妻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某、刘某3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某、刘某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邓某、刘某在公证借款合同时用其房产抵押(坐落于谷城县城关镇康乐路1号一幢六层楼房三楼西单元,房权证号00××09号),邓某、刘某与申请执行人签定有抵押借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某、刘某夫妻共有房屋(坐落于谷城县城关镇康乐路1号一幢六层楼房三楼132.45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朱正东审判员  方正友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