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7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77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26号。法定代表人曹献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郭占春,董事长。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3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前向原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工程配合补偿费共计五百六十五万二千〇二十八元;二、如逾期未履行完毕前款付款义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逾期之日起三日内还需给付原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五百六十五万二千零二十八元为本金基数,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利息;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三日内原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协助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最晚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对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如因原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导致逾期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原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逾期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十万元整;四、本案诉讼费一万四千七百八十三元,由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前交纳)。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权利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我院委托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该冻结为轮候冻结。另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我院委托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该冻结为轮候冻结。另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丰执字第77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子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