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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终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王加军、韩晓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0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加军,职业不详。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晓华(系王加军之妻),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99号。负责人周军,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杜乃宏,职业不详。原审被告尤新丽(系杜乃宏之妻),职业不详。上诉人王加军、韩晓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原审被告杜乃宏、尤新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交纳上诉费。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其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移送本院后,本院亦未能查找到其交纳的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忠审  判  员 胥 霞代理 审 判员 郭华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代) 张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