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海顺、周伟振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顺,周伟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张海顺。委托代理人白三建,成年人。原告周伟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顺诉被告周伟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海顺承担。审 判 长 陈河淼审 判 员 赵瑞莲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