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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海顺、周伟振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顺,周伟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张海顺。委托代理人白三建,成年人。原告周伟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顺诉被告周伟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海顺承担。审 判 长  陈河淼审 判 员  赵瑞莲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