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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执委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付世道、夏玉华、付美玲、付建国与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法执委字第00002-2号申请执行人:付世道,男,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夏玉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付美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付建国,女,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城关镇。负责人:张家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庐民一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四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