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练明与刘珠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练明,刘珠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708号申请执行人林练明,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刘珠妹,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练明与被执行人刘珠妹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5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练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珠妹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刘珠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练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珠妹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珠妹名下有如下财产:福清市融城镇龙旺路25号14-106混合结构五层楼房一幢和福清市融城镇西门华侨城协作花园A#楼1#店面一间,本院已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并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变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珠妹与(2015)××执字第××号民间借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56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友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