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洪山与孙存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山,孙存轩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杨洪山,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大凤(特别授权),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存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山与被告孙存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杨洪山负担。审 判 长 郭红玲审 判 员 王秀良人民陪审员 曹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