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福州市聚点源鑫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聚点源鑫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福州市聚点源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梅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勤、黄林山,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惠民,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聚点源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从未签订过合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安市,故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粉煤灰购销合同》的地点是福州仓山区,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有管辖权,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文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灵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