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明珍申请执行陈光华、陈光平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珍,陈光华,陈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珍,女,生于1935年2月14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土城镇黄金湾村。被执行人陈光华,男,生于1968年10月14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土城镇黄金湾村。被执行人陈光平,男,生于1977年1月13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土城镇黄金湾村。王明珍申请执行陈光华、陈光平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陈光华应履行的部分全部执行交付完毕,但因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光平的下落,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习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书陈光平应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倪卫中审判员 魏奋勇审判员 黄麒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师晨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